一、不准在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等合作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泄露国家机密。
二、不准利用外出开会、学习、培训之际,携带家属亲友旅游观光。
三、不准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差路线,单独外出旅游。
四、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审批制度和经费预算,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安排党政干部出国(境),严禁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活动。
五、不准在公务接待中饮酒、酗酒、承办全市性会议,午餐以自助餐为主,一律不得安排酒水,本部门召开会议一般不安排就餐。
六、不准借招商引资、组织参加各种博览会、展销会、项目洽谈会之际,要求企业和服务对象报销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工作日组织或参与非公务接待或宴请。
八、不准以考查学习名义接受管理对象的出资金旅游。
九、不准未经批准随意参加基层、企业的各种庆典活动或接受礼品。
十、不准向执法对象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和说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