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特制定以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公车参与婚丧嫁娶活动。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借口用公款吃喝玩乐或搞单位、部门之间的相互宴请,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
四、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六、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通知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搞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七、不准“跑官要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八、不准参与“黄、毒”活动,禁止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练功”封建迷信等活动。
九、不准利用监管权、执法权向企业、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十、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企业推销商品、强行勒卡摊派等有悖于党风党纪的不正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