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盂县、郊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7]109号)精神要求,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商业网点建设中存在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布局结构不合理、农村消费不方便等现象,推进城乡商业一体化协调发展,从2010年7月起,在平定县、盂县、郊区启动县级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县级商业网点规划要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商品市场体系为目标,从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出发,优化商品市场布局,调整商业内部行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促进我市城乡商业科学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县(区)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按照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与人口分布、消费需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相关产业发展相配合,使资源得到有效合理配置,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既要充分考虑县(区)现有商业网点结构、布局情况,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超前性,更要与当地社会经济总体发展速度相适应。要充分考虑本地及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现有商业网点状况,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避免贪大求全和重复建设,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
(三)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发展新型业态和改造提升传统业态相结合。大力发展新型业态,加快实现流通现代化,是扩大内需,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提高流通效率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在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时既要体现大力发展新型业态,也要注重用现代流通方式和手段改造传统商业。
(四)商业网点规划要体现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业的生存发展相结合。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多层次和多样化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在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时既要发挥大型商业网点的集散辐射作用,又要考虑新建居民区和广大农村商业网点薄弱的状况,合理规划大中小型商业网点布局,促进大店与中小店铺之间的协调发展。
(五)商业网点规划要体现规划的调控作用与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相结合。制定商业网点规划既要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图,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正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避免和减少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现象。
三、规划内容
(一)规划范围。县城、乡(镇)、村的大中型零售店,连锁店、农家店,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餐饮服务网点等。
(二)规划重点。一要摸清现有各类商业网点状况,并制作现有网点分布图表。二要根据以上原则,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期内商业网点发展的总规模、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在空间上,着重县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乡镇商业网点和农村连锁店、农家店及各类批发市场进行规划。在结构上,结合空间布局对各类商业流通设施进行合理定位。构筑起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县、乡(镇)、村市场格局。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班子,明确编制时间和目标任务,及时了解掌握规划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工商、交通、环保等部门沟通联系,争取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扎实推进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组织,保证质量。各县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在编制商业网点规划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搞好现有商业网点普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本地特色,符合本地实际;要集思广益,广泛征求专家、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把握进度,按时完成。各县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商业网点规划,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开展工作。要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经县(区)政府批准、发布实施。2010年7月31日前将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电话:2296698,联系人:王国成。经县(区)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商业网点规划报市商务局备案。
(四)规范程序,抓好落实。商业网点的新建和改、扩建,现有商业网点的用途,都必须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商业网点,各县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应当通过规划的调控和引导,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附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
1.1 为提高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充分反映城市商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1.3 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1.4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根据本城市的商业定位,体现本城市商业特色。
1.5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1.6 编制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1.7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1.8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2 规划程序
编制规划按照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以及规划论证的程序进行。
2.1 调查研究
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搞好商业网点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2.2 规划文件编写
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条款3的规定。
2.3 规划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向论证会议提交全套的规划材料,并解释规划的具体内容,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
2.4 规划修改、完善
论证结束后,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
2.5 规划上报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3 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研究、规划图则四个部分。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要点包括:
3.1.1 总则
(a)规划的作用;
(b)规划的依据;
(c)规划的对象、范围;
(d)规划的期限。
3.1.2 规划的指导思想
(a)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商品市场体系的总方针;
(b)反映优化市场布局,调整市场结构,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主导思想;
(c)体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新消费服务方式,改善产业服务功能,提升商业竞争力,服务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
3.1.3 规划的原则
(a)以人为本,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b)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改造与新建相统筹的原则;
(c)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生存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d)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f)技术进步的原则。
3.1.4 发展目标
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近期与远期提出。
3.1.4.1 总体目标
(a)城市商业网点的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营业面积、连锁企业销售额或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等综合性指标;
?(c)城市商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指标;
?(d)城市商业在区域商贸发展中的地位与功能目标。
3.1.4.2 具体目标
(a)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的总规模、商业街、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c)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d)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e)物流基地布局、特色与产业服务功能的目标;
(f)城郊商业发展的目标;
?(g)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3.1.5 规划布局
3.1.5.1 规划布局的总体概括
3.1.5.2 城市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
(a)名称、区位;
(b)在城市商业中的地位和功能;
(c)消费服务定位、主力业态与特色要求;
(d)总规模和大型零售网点的数量;
(e)业态结构调整的重点。
3.1.5.3 区域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其要点参考3.1.5.2。
3.1.5.4 社区商业的规划布局
(a)优先发展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的业态、类型、组织形式、千人拥有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面积;
(b)主要零售与生活服务业网点的商圈半径。
3.1.5.5 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a)名称、区位(含长度);
(b)商业历史与人文环境特征;
(c)消费服务定位的特点;
(d)主力业态与配套的商业设施;
(e)打造特色商业街品牌的重点。
3.1.5.6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相对均衡的布局要求;
(b)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辐射半径;
(c)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d)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城郊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联。
3.1.5.7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对城市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的服务功能;
(b)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相对集中的布局要求和优先发展的地域;
(c)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经营特色、规模与辐射地区;
(d)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8 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
(a)商品交易市场在城市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与作用;
(b)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经营特色;
(c)主要商品交易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9 物流基地的规划布局
(a)城市物流基地的分类与统筹建设的原则要求;
(b)主要物流基地的名称、区位、服务特色与设施特点;
(c)主要物流基地之间的互补与配套;
(d)主要物流基地的技术改造与信息系统的整合方向;
(e)城市物流体系与区域性物流体系的关联。
3.1.5.10 城郊商业的规划布局
(a)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
(b)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任务;
(c)利用城郊地租优势转移市区商业网点的类型。
3.1.5.11 其他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
旧货、汽车交易市场等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参照上述要求编制。
3.1.6 附则
(a)规划成果的构成;
(b)规划解释权的规定;
(c)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2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对规划工作的补充叙述。要点包括:
3.2.1 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
3.2.2 规划的过程说明;
3.2.3 商业网点的现状分析;
3.2.4 术语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3.3 基础资料研究
基础资料研究是对引用资料的归纳性说明。要点包括:
3.3.1 调查资料汇编;
3.3.2 参考资料的说明。
3.4 规划图则
3.4.1 主要规划图则包括:
(a)商业网点现状分布图;
(b)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规划图;
(c)商业街规划图;
(d)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图;
(e)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规划图;
(f)其他大型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图;
?(g)物流基地规划图;
(h)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规划图;
(i)其它需要的规划图纸。
3.4.2 规划图应在城市规划图基础上绘制,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其他形式底图基础上绘制,图幅一般为A4(297mm×210mm)。
4 术语说明
4.1 商业网点
指根据网点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所界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开发、统一经营或统一管理的综合商业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商品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物流基地、餐饮店及其他生活服务业设施等。
4.2 零售商店
指GB/T18106—2000中规定的业态类型,其中大型零售商店一般指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家居中心和购物中心。
4.3 商品交易市场
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4.4 物流基地
指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场所。它面向社会提供专业物流配送服务,对城市或区域商业流通具有骨干作用。
4.5 现代流通方式
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现代物流、统一配送、电子商务及其它具有全局性技术进步意义的商业活动方式与组织形式。
4.6 业态结构
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业态组合比例情况。
4.7 优化市场布局
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引导,重点是对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城郊商业和专业特色街布局的统筹调整;对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布局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的统筹调整。
4.8 调整市场结构
指以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变化和服务于城市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兼顾市场资源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注重投入产出效率,对商业网点分类比例与功能结构的优化调控。
5 附则
5.1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注:带“?”部分为可选内容。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