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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科八项行政审批事项(四)

2009-06-30 14:40:38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四、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或审核)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等。

(三)受理条件

1、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确有正当的减少投资总额或注册资金的理由;

2、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不侵犯债权人利益;

4、企业按规定程序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已公告3次;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且回收完毕的。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初审30日,复审30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初审需报: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5、营业执照副本。

复审需报:

1、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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