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utf-8" language="java"%> 外资科八项行政审批事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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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科八项行政审批事项(三)

2009-06-30 14:40:23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三、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审批或审核)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三)受理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认缴的注册资金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

2、增资部分的资金来源合法,并已落实;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原则应是盈利企业;

4、追加投资后超过审批限额的应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

7、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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