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utf-8" language="java"%> 外资科八项行政审批事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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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科八项行政审批事项(二)

2009-06-30 14:40:08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或审核)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审批或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

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受理条件

1、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3、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4、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四)许可数量

不限。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六)办理期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审批机关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原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并签名的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5、各方委派新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简历;

6、各方共同签署的新董事会成员名单;

7、转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材料;

8、新股东的有效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0、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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