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生猪定点屠宰生产许可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程序: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共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