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utf-8" language="java"%> 生猪定点屠宰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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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生产许可

2009-06-30 14:39:23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项目:生猪定点屠宰生产许可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程序: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共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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