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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酒类批发经常许可
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
设立条件:
(一) 在不同属地从事酒类批发业务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1) 省辖市: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30 m2以上,仓储面积40 m2以上。
(2) 县级市: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20 m2以上,仓储面积20m2以上。
(3) 县: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5 m2以上,仓储面积15 m2以上。
(4) 乡镇及批发市场:注册资本5万元以上,营业面积10 m2以上,仓储面积10 m2以上。
(二) 有符合下列条件、熟悉酒类知识、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专业人员:
(1) 熟悉酒类商品的基本知识;
(2) 熟悉酒类商品的保管、储存常识;
(3) 熟悉酒类感官、理化、卫生三大指标的各种标准;
(4) 熟悉酒类商品标签标准和名优标志、特定标志的使用规定;
(5) 熟悉鉴别假冒伪劣酒品的方法;
(6) 经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洒类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 从事酒类批发须设有总帐、明细帐、商品帐、保管帐等,帐目和报表能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盈亏情况);
2、 酒类商品的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要有明确记录。
(四)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程序:
从事酒类批发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酒类商品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填报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县(市、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填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从事酒类批发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收到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报地(市)主管酒类流通的部门。地(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从县(市、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收到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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