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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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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许可
| | 2009-06-30 14:38:38 | 访问次数: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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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许可
依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交易专用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程序: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市商务局同意后,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申请30天内,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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